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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一煤矿矿长利用职务之便 虚列冒领工人工资获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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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时贪念,必毁一生清誉”。延川县一煤矿生产矿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井下工人工作量,三个月时间虚列冒领工人工资10万余元,8月1日延川法院当庭宣判了该起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8月份,在延川县某煤矿担任生产矿长的李某某负责审核上报工人井下工作量等工资,虚列该煤矿二采区5月份3人工资1.0836万元、6月份8人工资3.8848万元、7月份7人工资5.9178万元,共计10.8862万元。这些钱被虚报后,由李某某本人或者指派他人代领共计8.181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生活支出。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贺某经济损失10万元。

 

  经延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冒领方式将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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